在中国传统文化中,以韩非为代表的法家思想以其极端现实主义的态度、对权力的信仰和对人性的深度怀疑,一直扮演着支撑帝国制度的重要角色。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西方启蒙时代的思想家亚当·斯密,他所代表的是一种尊重个体、信任制度、并试图在自利人性中寻找社会秩序与繁荣的路径。两者在对“私欲”的看法、对“法律”的定位、对“治理”的理解上,构成了中西法治观念的根本分野。
法家的出发点是看到了人性恶,然后来压制人性。韩非子认为,人性本恶,人的私欲天然膨胀,必须依靠严苛的法律和制度性惩罚来加以约束。在法家眼中,“道德教化”是不可靠的,唯有“术”“法”“势”三者结合,才能真正控制人,形成秩序。因此,法律不是用来保障个体权利的工具,而是君主控制臣民的技术手段。法律的最高使命,不是平衡社会各方利益,而是确保统治秩序不被扰乱。
然而,法家并未为掌握最高权力者设立有效的制度制衡。在法家的构想中,君主高居法律之上,是立法者、用法者、破法者。法律可以惩罚百姓、约束官员,却无法束缚君主本身。这种法律体系的最大弊端在于,它无法防止权力集团自身的私欲膨胀。权贵们游离于法律之外,他们的利益凌驾于整个社会之上,最终造成的便是贫富分化、官僚腐败、社会动荡,乃至政权更迭。这种“暴政—更替”的循环,几乎成为中国两千多年历史的主旋律。
相比之下,亚当·斯密的出发点同样承认人是自私的,但他并不认为私欲必须被压制。相反,他指出,在一个有良好制度保障的社会中,人的自利行为在市场机制和法律边界的引导下,反而能产生积极的社会后果。这就是他提出的“看不见的手”的著名论断。在这种体系下,法律的功能不再是单方面地压制个体,而是成为一种中立、公正的游戏规则,保障每个人在追求自己利益时,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。
最关键的是,亚当·斯密所启发的现代法治观,将法律置于一切人之上,无论是平民百姓,还是国王与议会。这种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”的理念,为后来西方国家的宪政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。权力被制度性分立与制衡,私欲被产权保护与市场竞争规范,社会则在这样的制度结构下实现了相对持续的繁荣与稳定。
从结果来看,中国法家传统虽在短期内构建起了高效的统治机器,却因制度缺乏内在制衡,始终逃不脱“盛世必衰”的宿命。君主及其集团的私欲无法被抑制,最终必然激化社会矛盾,引发更深层次的危机。而以亚当·斯密为代表的西方法治理念,则试图用制度理性化私欲、平衡权力、保护个人,走出了一条更为可持续的发展之路。
这两种法治思想的差异,不仅是历史的回顾,也为今天的制度建设提供了深刻的启示。一个健康的社会制度,不能依赖权力对人性的压制,而应建立在对人性现实的理解与制度性引导之上。真正的法治,不仅要限制普通人,也要限制权力本身;不仅要防止弱者的错失,更要防范强者的滥权。这才是通向长治久安之道的根本。